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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非营利组织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现状

2010-03-17 14:54:00来源:点击: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非营利组织为履行他们的宗旨开始对中国产生兴趣,并将中国视为一个很重要的战略区域。这些非营利组织中,有慈善组织,私募或公募基金会,贸易和工业协会,标准和资质协会,教育性研究机构和商业联盟等。

       虽然中国已经开放了引进外资的大门,但是,在非营利组织方面,根据非营利组织的职能不同,中国仍然保持着一定的限制态度。 按照惯例,非营利组织的登记工作由民政部负责管理。在中国法律中,非营利组织分为三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而民政部则负责对这些国内的、国际的非营利组织的设立进行规制。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

      传统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的注册成立的主体被限制为中国公民或者国内单位。在中国法中,只有中国公民被允许注册成立社会团体,只有中国公民或者其与单位可以建立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 随着对外开放度的增加,一些民办非盈利机构逐渐对外资开放,如医疗、学校等。

      基金会

       尽管中国《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生效)允许外国基金会在中国设立代表机构,但是仍然有很多方面的限制有待于克服。若某一外国基金会想在中国建立代表机构,它必须找到一个愿意对其进行管理的国务院部门作为其业务主管单位,而且业务主管单位必须是可以对基金会所从事的活动进行管理的国务院相关部门。这一点并不容易,各种迹象显示某些部门,比如教育部,为了防止基金会的活动引起争议,不愿承担任何风险,因此总是尽量避免成为外国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除此之外,如果某一个基金会向业务主管单位的申请被拒绝,没有任何可以申诉的程序。

       在找到一个同意其成立的业务主管单位之后,外国基金会必须到民政部获得成立的批准。据我们所知,如果没有(与政府)有很特别的关系,一个外国的基金会想通过上述两个设立程序是极为困难的。到目前为止,仅仅只有屈指可数的几个外国基金会取得了成功的注册,比如比尔&美林达·盖茨基金会,克林顿基金会,世界经济论坛等。

       另外,《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合法登记的外国基金会必须每年进行报告。这些必须提交的报告包括每年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以及年度审查合格的批准书。由此可见,中国法律要求对外国基金会的代表机构的运作和财务进行严格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