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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2016-08-16 14:41:00来源:点击:

       依据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而民诉法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了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需要的文件,包括提交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会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如果该法院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也没有互惠关系的,裁定驳回申请。按照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审查比较明确操作,但是按照互惠原则审查,具体如何认定两个存在互惠关系,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另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的除外。
 

作者:高贺新 律师 (转载需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