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配偶是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向法院申请追加我为被执行人,我会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吗?
答:不会。执行中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遵循法定原则,即仅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申请执行人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不属于法定追加情形。执行程序不能直接判定债务性质,需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如果执行中直接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意味着未经审判程序就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这会剥夺其通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2. 法院能查封我们夫妻共有的房产吗?
答:可以查封,但您的财产份额会受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涉案房屋即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查封,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被执行人配偶一方的财产份额。
3. 夫妻共同财产被查封,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答: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此外,如果认为自身财产份额受损,可以通过案外人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程序寻求救济。
4. 我们已经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我所有,但法院仍查封了该房产,怎么办?
答:需区分情况并通过法定程序主张权利。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如果债权债务关系形成于离婚之前,则离婚协议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5. 配偶的“唯一住房”会被强制执行吗?
答:符合特定条件时,“唯一住房”也可能被执行。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即使是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唯一住房”,法院也可强制执行:(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6. 登记在我名下的存款会被执行吗?
答:可能被执行,但会保留您的份额。如果存款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法院也有权执行该笔存款。不过,在执行时,会依法保留您在该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7. 如何区分配偶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答:主要考虑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夫妻共同债务通常包括: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通常包括: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一方擅自举债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经营且收益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等。
8. 如果认为法院执行行为不当,我该如何救济?
答:您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如果异议被驳回,案外人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文源 | 银川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