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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裁决,如何到新西兰执行?

2026-05-04 09:25:04来源:点击:
在跨境交易、投资、婚姻财产、债务追偿等案件中,当事人经常会遇到一个现实问题:已经在中国法院取得胜诉判决,但债务人或其财产在新西兰,能否把中国法院判决拿到新西兰执行?

简要而言,可以尝试执行,但通常不能直接执行。由于中国与新西兰之间目前没有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的双边条约,中国也不是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项下的指定国家,中国法院的判决通常需要通过新西兰普通法程序,由新西兰法院先予以承认,再进入执行阶段。


一、新西兰承认与执行外国裁判的基本框架

新西兰对于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并不是采取完全相同的处理方式。实践中,主要可以分为三类路径。

1. 登记执行路径:适用于少数指定司法辖区

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Act 1934)为部分外国判决提供了登记执行机制。符合条件的外国判决,可以向新西兰高等法院申请登记;登记后,该外国判决在执行层面上通常可被视为新西兰高等法院判决。
但这一机制只适用于新西兰通过法令指定的国家或地区,范围相对有限,主要包括英国、澳大利亚及部分具有互惠安排的司法辖区。对于澳大利亚判决,新西兰另有《2010年跨塔斯曼诉讼法》(Trans-Tasman Proceedings Act 2010)提供更便捷的登记执行机制。

2. 普通法路径:多数非指定国家判决的主要途径

如果外国判决不属于登记执行制度覆盖范围,债权人通常需要依赖新西兰普通法。其基本逻辑是:外国法院已经作出的、具有确定性的金钱判决,可以被视为一项已经确定的债务;债权人可以在新西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新西兰法院承认该债务,并据此取得可在新西兰执行的本地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是要求新西兰法院重新审理原案件的实体争议。一般情况下,新西兰法院不会重新判断中国法院对合同、侵权或其他民商事争议的实体处理是否正确,而是重点审查该外国判决是否符合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3. 仲裁裁决路径:通常更具确定性

如果当事人取得的不是法院判决,而是外国仲裁裁决,则通常可以依据《纽约公约》和新西兰《1996年仲裁法》(Arbitration Act 1996)申请承认与执行。中国和新西兰均为《纽约公约》成员国,因此,符合条件的仲裁裁决在两国之间通常具有较为明确的跨境执行路径。
从实务角度看,在中新跨境商业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希望提高未来争议解决结果的可执行性,仲裁条款往往比单纯选择一国法院管辖更稳妥。


二、中国法院判决在新西兰通常走哪一条路?

就中国法院判决而言,由于中国并非新西兰《1934年相互执行判决法》项下的指定国家,中国与新西兰之间也没有专门的法院判决相互承认与执行条约,因此,中国法院判决一般不能在新西兰直接登记执行。

实践中,债权人通常需要在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一项普通法诉讼,请求新西兰法院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只有在新西兰法院予以承认并作出相应判决后,债权人才可以根据新西兰本地执行程序,对债务人在新西兰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也就是说,中国法院判决本身并不会自动在新西兰产生强制执行力;但它可以作为债权人向新西兰法院主张债务存在的重要依据。

三、新西兰法院通常审查哪些条件?

在普通法路径下,新西兰法院通常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中国法院判决是否可以被承认与执行。

1. 判决是否已经终局、确定

中国法院判决应当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在中国具有可执行性。如果案件仍处于上诉程序中,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新西兰法院可能不会立即予以承认。
在准备材料时,除判决书本身外,通常还应准备判决生效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判决已经具有执行力的文件。

2. 判决是否为确定金额的金钱给付判决

普通法路径最适合执行的是确定金额的金钱判决,例如货款、借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律师费或诉讼费用等。
如果中国法院判决的内容主要是确认法律关系、责令履行特定义务、股权变更、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或行为禁令等非金钱性内容,则在新西兰直接承认和执行的难度会明显增加。此类裁判结果在新西兰可能具有证据意义或参考价值,但不一定能够直接转化为强制执行依据。

3. 中国法院是否具有新西兰法认可的管辖权

新西兰法院并不会简单以中国法律为标准判断中国法院是否有管辖权,而是会按照新西兰国际私法规则进行审查。
通常而言,如果债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营业场所或经营活动,曾主动参与中国诉讼,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那么中国法院的管辖权更容易被新西兰法院认可。相反,如果债务人与中国缺乏实质联系,也未同意由中国法院管辖,债务人可能会在新西兰提出管辖权抗辩。

4. 中国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基本公平要求

新西兰法院会关注外国诉讼程序是否符合自然正义原则,尤其是债务人是否获得了充分、有效的诉讼通知,是否有合理机会进行答辩和陈述。
因此,送达材料非常重要。如果中国诉讼中的送达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或者债务人能够证明其并未获得合理的应诉机会,新西兰法院可能拒绝承认该判决。

5. 是否存在欺诈、公共政策等抗辩

债务人还可能以欺诈、严重程序不公、违反新西兰公共政策等理由提出抗辩。一般而言,这些抗辩范围较窄,并不允许债务人借机重新争论案件实体结果。但如果外国判决确实存在严重程序问题,或者执行结果明显违反新西兰公共政策,仍可能影响承认与执行。

四、实务操作步骤

如果已经取得中国法院生效判决,并希望在新西兰执行,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初步评估和推进。
步骤 主要内容
第一步:资产调查 确认债务人在新西兰是否拥有银行账户、房产、公司股权、应收账款或其他可供执行的资产。没有资产的执行程序,往往会变成成本高但回收低的行动。
第二步:审查判决类型 判断中国法院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是否属于确定金额的金钱给付判决,以及判决内容是否适合通过普通法路径在新西兰承认。
第三步:准备文件材料 准备中国法院判决书、生效证明、送达证明、诉讼程序文件、二审或再审文件(如有)、英文翻译件,以及必要的公证、认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第四步:在新西兰提起程序 在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普通法诉讼,请求法院承认中国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并作出可在新西兰执行的本地判决。
第五步:启动本地执行 取得新西兰法院判决后,可根据新西兰执行程序,对债务人在新西兰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五、时效、费用与资产保全问题

跨境执行中,时效和资产状态往往比法律论证更现实。根据新西兰相关法律和普通法实践,外国判决作为债务进行追索时,通常需要注意六年的限制期间。债权人不宜在取得中国判决后长期观望。
此外,在正式启动程序前,应尽量完成资产调查。必要时,可以结合新西兰法律评估是否申请冻结令等临时措施,以防止债务人在获悉执行计划后转移资产。

如果拟执行的资产涉及新西兰敏感土地、重大商业资产或可能导致境外人士取得特定控制权益,还可能触及新西兰海外投资监管规则,需要另行评估是否涉及海外投资办公室(OIO)的审批或合规要求。

六、对未来交易的建议:优先考虑仲裁条款

对于尚未发生争议的中新跨境交易,建议在合同起草阶段就提前考虑争议解决和执行问题。
如果交易对方主要资产位于新西兰,或者交易本身具有较强跨境属性,选择国际仲裁往往更有利于未来执行。可以结合交易金额、当事人所在地、资产所在地和商业便利性,考虑香港、新加坡、奥克兰或其他中立地点仲裁,并选择较成熟的仲裁机构规则。
相比外国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因有《纽约公约》作为基础,在跨境执行方面通常具有更高的可预期性。

七、小结

总体而言,中国法院判决并非不能在新西兰执行,但目前没有直接登记执行的简易通道。债权人通常需要通过新西兰普通法程序,请求新西兰法院承认中国判决所确认的债务,并在取得新西兰本地判决后再采取执行措施。

能否成功执行,关键取决于以下因素:判决是否已经生效,是否为确定金额的金钱判决,中国法院是否具有新西兰法认可的管辖基础,诉讼程序是否符合基本公平要求,以及债务人在新西兰是否确有可执行资产。

对于已经取得中国判决的债权人,应尽早进行资产调查和时效评估;对于正在设计跨境交易结构的当事人,则应在合同阶段重视争议解决条款,必要时优先考虑国际仲裁,以提升未来执行的确定性。


提示:本文仅为一般性法律信息整理,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判决内容、债务人资产情况、新西兰法律程序及证据材料等,联系律师进行进一步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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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贺新律师,2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精通法律英语,英文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高贺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在跨境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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