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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外籍但未注销户籍,是否还算我国公民?

2026-01-22 09:08:35来源:点击:
 

章某原为中国公民,后加入新加坡国籍。2018年5月12日,章某以留学归国人员的身份将户籍由N市迁入深圳市。2020年2月22日,章某持新加坡护照,但继续以中国公民身份在中国工作。后公安机关对章某进行立案调查。章某在询问中承认其已加入新加坡国籍,并曾向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提交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资料,但未在国内注销户籍。出入境记录显示,其在近十年累计申请中国签证9次,持新加坡护照出入境达187次。经公安机关向新加坡驻广州总领事馆核实,章某在入籍时确已提交丧失中国国籍的证明。章某自2007年起一直在深圳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公安机关据此认定章某构成非法居留与非法就业,对其合并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章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处罚决定。

章某认为,其自2007年至今一直在深圳市居住生活,并以中国籍身份申领了来往港澳通行证、机动车驾驶证等,在此期间未在新加坡定居,也未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因此仍具有中国国籍,其在中国境内的生活和工作不属于外国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情形。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章某在申请加入新加坡国籍时,已提交丧失中国国籍的证明,且此后长期持新加坡护照申请中国签证并出入境达187次,表明其认可外国国籍身份。章某隐瞒外籍身份在国内办理证件的行为,不能反证其仍具有中国国籍,故对章某的主张不予采纳。

章某持Q2签证入境,允许停留至2020年5月22日,此后其在无有效签证情况下继续滞留,已构成非法居留。此外,章某在取得新加坡国籍后,在未取得工作许可及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长期在某公司工作并领取薪酬,构成非法就业。公安机关依法对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

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履行了传唤、告知权利义务、调查取证等法定程序,保障了章某的各项权利,故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亦合法。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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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贺新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精通法律英语,英文口语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高贺新律师熟悉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近年来代理数百件涉外业务,在涉外法律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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