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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试点改为征收增值税

2011-11-09 11:01:00来源:点击: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国务院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

  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将率先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

  此外,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

  试点期间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