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之前的文章中,我们主要介绍了外国人、海外华人如何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问题,重点讨论的是没有遗嘱情况下的法定继承。实践中,还有一种更复杂的情况:被继承人生前已经立有遗嘱,特别是在国外立有遗嘱,并且遗嘱中处分了中国境内的房产、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
那么,国外遗嘱能否在中国使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是否必须按照中国法定继承规则分配?继承人应当通过公证还是诉讼办理?本文对以遗嘱继承方式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问题进行梳理。
问题 1:被继承人立有遗嘱的,是否还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立有有效遗嘱,应当优先按照遗嘱内容办理继承。只有在遗嘱无效、部分无效,或者遗嘱没有处分某些遗产的情况下,才对相应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因此,在有遗嘱的继承案件中,首先要审查的不是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和份额,而是遗嘱本身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以及遗嘱是否处分了相关中国境内财产。
问题 2:国外订立的遗嘱,能否用于继承中国境内遗产?
国外订立的遗嘱并非当然不能在中国使用。
对于涉外遗嘱继承,中国法律并不是简单要求遗嘱必须符合中国遗嘱形式。根据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遗嘱方式只要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之一,通常即可认定遗嘱形式成立。
例如,被继承人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立遗嘱,只要该遗嘱符合当地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即使其形式与中国《民法典》规定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形式不完全一致,也不应当然否定其效力。
但是,国外遗嘱要在中国境内实际使用,通常还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手续,并提供中文翻译件。
问题 3:国外遗嘱的效力,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
遗嘱效力与遗嘱形式不同。
遗嘱形式主要审查遗嘱在形式上是否成立,例如是否签名、是否有见证人、是否符合订立地法律要求等。
遗嘱效力则主要审查遗嘱是否能够产生法律上的继承效果,例如遗嘱人是否具有立遗嘱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遗嘱内容是否有效、是否处分了他人财产、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等。
根据中国涉外民事法律适用规则,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遗嘱人的国籍国法律。
因此,如果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在国外,或者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国外法律可能会成为判断遗嘱效力的重要依据。中国法院或公证机构在处理案件时,可能需要查明相关外国法的内容。
问题 4:中国境内不动产是否必须按照中国继承法分配?
这是涉外遗嘱继承中最容易产生误解的问题。
中国法律规定,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由于中国境内房产属于中国不动产,所以很多人会误以为:只要涉及中国房产,就必须按照中国法定继承规则分配,例如由配偶、子女、父母共同继承,一般平均分配。
这种理解并不准确。
“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主要适用于没有遗嘱、遗嘱无效或者遗嘱未处分部分遗产的情况。如果存在有效遗嘱,应当首先审查遗嘱方式和遗嘱效力。只要遗嘱根据相应准据法被认定为有效,即使遗嘱的分配方式不同于中国法定继承中的继承顺序或一般分配比例,也不当然影响其对中国境内遗产的适用。
例如,被继承人在国外立遗嘱,明确将其在中国境内的一套房产留给其中一个子女。如果该遗嘱按照相关法律有效,并且该房产确属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那么原则上应当尊重遗嘱人的意思,而不是当然按照中国法定继承规则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
但是,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共有关系、登记变更、过户程序、物权变动效果以及不动产处分限制,仍然适用中国法律。也就是说,遗嘱可以决定谁继承,但中国房产能否过户、如何过户,仍需符合中国法律和中国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要求。
问题 5:遗嘱是否可以处分全部中国境内财产?
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
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类问题:
第一,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如果中国境内房产、银行存款或股权虽然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通常应当先析出配偶享有的财产份额,剩余部分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自己的遗产份额,不能处分配偶的财产份额。
第二,共有财产问题。如果房产、股权或其他财产存在共有人,应当先确定被继承人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享有的共有份额,不能处分其他共有人的份额。
第三,处分他人财产的问题。如果遗嘱中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该部分遗嘱内容通常不能发生效力。
第四,必要遗产份额问题。如果适用中国法,或者案件涉及中国法下的强制性规则,还需要注意是否存在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没有为此类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处理遗产时通常应当先为其保留必要份额,剩余部分再按照遗嘱处理。
问题 6:遗嘱继承中国境内遗产,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以遗嘱方式继承中国境内遗产,通常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如果被继承人在中国死亡,可以提供医院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注销资料等。如果被继承人在国外死亡,国外死亡证明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手续,并附中文翻译。
二、被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护照、身份证、户籍资料、国籍证明、永久居留证明等,用于确认被继承人的身份、国籍以及可能涉及的经常居所地。
三、遗嘱文件。应尽量提供遗嘱原件。如果只有副本,则需要说明副本来源,并提供相应证明。对于国外遗嘱,可能还需要提供外国公证人、律师、法院或遗嘱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遗嘱有效性的证明材料。如果遗嘱已经经过国外 probate、法院认证、遗嘱认证程序或遗产管理程序,应提供相应文件。相关文件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手续,并翻译成中文。
五、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外国继承人通常需要提供护照、身份证明、地址证明等材料。中国籍继承人则通常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材料。
六、亲属关系证明。即使是遗嘱继承,亲属关系证明仍然可能需要提供。因为公证机关、法院或登记机关需要判断继承人范围、是否存在必要遗产份额、是否存在法定继承人对遗嘱提出异议等问题。
七、中国境内遗产证明。例如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证明、股票或股权登记资料、车辆登记资料、知识产权证书等。
八、中文翻译件。国外形成的文件通常需要翻译成中文。实践中,建议由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并根据使用机关的要求加盖翻译章或办理相关证明。
问题 7:通过公证还是诉讼办理?
遗嘱继承中国境内遗产,一般也有公证和诉讼两条路径。
如果所有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没有争议,遗嘱形式和效力清楚,材料齐全,可以首先尝试向中国境内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或接受遗赠公证。取得公证书后,再凭公证书办理房产过户、银行存款提取、股权变更等手续。
但是,涉及国外遗嘱的案件,公证程序在实践中往往存在较高门槛。公证机构可能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外国法依据、遗嘱有效性证明、继承人范围证明、亲属关系证明、遗产范围证明等材料。如果材料不足,或者公证机构认为遗嘱效力、外国法查明、继承人范围存在不确定性,公证程序可能无法推进。
如果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公证机构无法办理,通常需要通过诉讼解决。法院可以在案件中审查遗嘱真实性、遗嘱形式、遗嘱效力、外国法内容、遗产范围以及各方继承权利,并在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后,由继承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办理遗产分割和过户手续。
问题 8:国外 probate 或法院文件能否直接在中国办理过户?
国外 probate、letters testamentary、grant of probate、grant of representation、遗嘱认证书、遗产管理人任命文件等,可以作为证明遗嘱真实性、遗嘱效力、遗嘱执行人权限或遗产处理安排的重要证据。
但是,这些国外文件通常不能当然替代中国的继承公证书或中国法院判决书。
如果要处理中国境内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相关机构通常仍会要求继承人按照中国程序办理公证、诉讼确认或其他登记手续。因此,国外遗嘱认证文件在中国具有重要证明作用,但是否能够直接办理遗产过户,还要看中国相关机构的具体要求。
问题 9:受遗赠人需要特别注意什么?
如果遗嘱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中国法语境下通常属于遗赠,而不是遗嘱继承。
受遗赠人需要特别注意接受遗赠的问题。根据中国法,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一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可能被视为放弃受遗赠。
因此,如果国外遗嘱中将中国境内财产留给朋友、伴侣、慈善机构、公司、信托或其他非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应尽快通过书面声明、公证声明、律师函、诉讼主张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避免因程序问题影响权利实现。
问题 10:实务中有哪些特别风险?
第一,遗嘱形式在国外有效,但中国使用机关要求较高。国外遗嘱可能在当地有效,但中国公证机构、法院、银行或登记机关仍可能要求提供充分证明,例如遗嘱形成过程、见证人身份、外国法依据、遗嘱认证文件等。
第二,遗嘱内容使用外国法律概念,中国机关未必可以直接执行。例如遗嘱中涉及 trust、executor、life estate、joint tenancy、personal representative 等外国法概念时,中国登记机关未必能够按照这些概念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可能需要将其转换为中国法可以识别的继承、遗赠、共有、委托管理或法院确认安排。
第三,遗嘱处分范围可能超过被继承人个人财产。例如被继承人遗嘱写明“全部房产归某人继承”,但该房产实际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则遗嘱只能处分被继承人享有的份额,不能当然处分全部房产。
第四,继承人与受遗赠人的身份不同,程序要求也不同。法定继承人依据遗嘱取得财产,通常属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财产,通常属于遗赠。遗赠在接受期限、权利主张方式、税费和登记材料方面可能会有额外要求。
第五,境外文件在中国使用需要提前规划。死亡证明、遗嘱、法院文件、身份文件、婚姻文件、亲属关系文件等,如果形成于国外,通常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或附加证明书,并翻译成中文。文件准备不完整,是涉外遗嘱继承案件无法顺利推进的常见原因。
结语
对于外国人、海外华人通过遗嘱继承中国境内遗产的问题,不能简单理解为“国外遗嘱在中国无效”,也不能简单理解为“只要是中国房产,就必须按照中国法定继承平均分配”。
正确的处理思路是:先判断遗嘱方式是否成立,再判断遗嘱效力是否有效;如果遗嘱有效,原则上应尊重遗嘱人的财产处分意愿。但对于中国境内不动产的权属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析产、共有份额确认、登记过户和物权变动,仍需适用中国法律并符合中国登记机关的要求。
因此,涉及国外遗嘱和中国境内遗产的案件,建议在办理前先对遗嘱效力、外国法依据、遗产范围、继承人范围、公证可行性和诉讼路径进行整体评估,以避免因材料不足或法律适用错误导致继承程序受阻。
注:本文为一般性法律信息介绍,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结合遗嘱文本、被继承人身份及经常居所地、遗产类型、继承人情况和相关国家法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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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贺新律师,1999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20年以上律师从业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精通法律英语,英文口语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高贺新律师熟悉涉外婚姻继承业务,近年来代理身在美国、澳洲和欧洲等地的外籍人士办理过多起涉及房产的涉外继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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