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很多独生子女家庭认为:“家里只有一个孩子,父母去世以后,财产自然都是孩子的,没有必要专门立遗嘱。”
但这一认识忽略了中国继承制度中一个非常重要、也非常容易被普通家庭忽视的特点:在中国,独生子女通常并不是父母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法定继承中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
也就是说,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以及仍然健在的父母,原则上都有权参与遗产分配。父母并不是在没有配偶、没有子女时才有继承权,而是与配偶、子女处于同一继承顺序。
这与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定继承制度存在明显差异。
例如,德国法将被继承人的子女及其他直系后代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父母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只要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通常就不能参与继承。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存在配偶、子女或者其他直系后代时,父母通常也不会与子女同时分配遗产。
因此,在中国家庭中,判断是否有必要立遗嘱,不能只看“有几个孩子”,还必须考虑几个因素包括:自己的父母是否健在;配偶的父母是否健在;是否希望财产最终全部留给独生子女等。
这也是为什么即使家里只有一个孩子,立遗嘱仍然可能非常重要。
一、独生子女并不等于唯一继承人
假设一套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父亲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母亲、独生子女以及父亲的父母均健在。
遗产处理通常需要分为两个步骤。
首先,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则上,房屋的一半属于母亲本人,并不属于父亲的遗产;只有属于父亲的另一半,才能进入继承程序。
其次,父亲所享有的这一半房产,原则上应当由以下四名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一是父亲的配偶,即母亲;二是父亲的独生子女;三是父亲的父亲;四是父亲的母亲。在没有其他特殊情形的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
这意味着,独生子女继承的并不是整套房屋,甚至不是父亲遗产的全部,而通常只是父亲所占一半房产中的四分之一,折合整套房屋的八分之一。
更复杂的问题还在后面。
如果祖父母继承房屋份额后又相继去世(敲黑板!继承不需要办理完成过户手续,只要祖父母没有办理放弃继承的手续,即使房产没有过户到他们名下,仍然视为他们继承了房产),他们所继承的份额还会再次成为祖父母的遗产,并可能由祖父母的其他子女,也就是独生子女的叔叔、伯伯、姑姑等亲属继续继承。
最终,一套原本由父母购买、父母也希望留给独生子女的房屋,可能在数次继承后变成多人共有。
因此,对中国独生子女家庭而言,立遗嘱的重要意义不仅是决定“财产留给谁”,还在于避免遗产因法定继承而不断分散,减少继承手续复杂以及亲属之间发生争议的风险。
二、哪些情况下,独生子女的父母尤其需要立遗嘱?
1. 父母希望财产最终全部留给独生子女
如果父母明确希望房产、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最终全部由独生子女取得,而不希望自己的父母、配偶或者其他亲属因后续转继承取得相应份额,就有必要通过遗嘱作出明确安排。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双方应当分别处分属于自己的财产。
父亲只能通过遗嘱处分属于父亲个人所有的财产以及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享有的份额;母亲也只能处分属于母亲自己的财产份额。任何一方都不能通过遗嘱处分属于另一方所有的财产。
因此,对于主要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家庭,通常建议夫妻双方分别订立遗嘱,而不是由一方简单写明“夫妻全部财产由孩子继承”。
2. 父母的父母仍然健在
这是独生子女家庭(也适用多孩家庭)最容易忽略、也是最有必要立遗嘱的情形之一。
如果父母中的一方去世时,其父母仍然健在,那么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与配偶、独生子女同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即使老人主观上并不想要这部分遗产,也可能需要通过在公证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放弃继承等程序进行处理。一旦老人继承后再去世,还可能发生新的继承,叔叔、伯伯或姑姑继承老人的部分份额,使家庭财产关系进一步复杂化。
3. 希望遗产只归自己的孩子个人所有
很多父母不仅希望财产由孩子继承,还希望这部分财产只属于自己的孩子,而不因孩子结婚成为孩子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按照《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遗嘱中明确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属于该方个人财产。
因此,父母可以在遗嘱中明确写明:“上述遗产由本人女儿张某一人继承,仅归张某个人所有,不作为张某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父母担心财产在子女离婚时被分割,或者通过子女婚姻关系流向女婿、儿媳一方,这类遗嘱安排就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4. 父母一方再婚
在再婚家庭中,法定继承关系通常比普通家庭复杂得多,可能同时涉及:再婚配偶;前一段婚姻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仍然健在的父母等。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并不只包括婚生子女,还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因此,如果存在再婚并且有意对财产提前安排的情况下,通常都建议尽早通过遗嘱明确财产安排。
5.家庭拥有跨境资产
如果父母的资产分布在不同的国家,例如在境外拥有房产、银行账户、保险、证券和公司股权,由于不同国家继承法律不同,并且继承时可能会适用不同的冲突规则,按照不同国家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未必是被继承人所希望的方式,因此这类家庭不仅有必要立遗嘱,还应当根据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进行跨境遗产规划。仅使用一份普通的国内遗嘱模板,未必能够顺利处理境外财产。
6.希望对实际承担养老义务的人给予财产
有些家庭虽然只有一个孩子,但父母晚年可能主要由其他亲属、朋友或者护工照顾。如果父母希望向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给予一定财产,可以通过遗赠等方式作出安排。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取得遗产,在法律性质上通常属于“受遗赠”,而不是“继承”。受遗赠人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
因此,这类遗嘱不仅要写清楚财产内容和受遗赠人身份,还应当提前考虑遗嘱保管、通知和执行问题。
三、哪些情况下,可以暂时不立遗嘱?
法律并不强制每个家庭都必须订立遗嘱。如果父母完全接受法定继承的结果,家庭成员及财产关系又非常简单,可以暂时不立遗嘱。
1. 家庭继承关系简单
例如父母婚姻关系稳定;双方的父母均已去世;没有再婚、继子女、养子女等情况;只有一名子女;或者多名子女但家庭成员之间关系良好。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去世后,遗产通常主要由配偶和独生子女依法继承。如果父母接受这种分配结果,订立遗嘱的紧迫性相对较低。
2. 财产数量较少、权属清楚
如果家庭只有少量存款或者价值不高的动产,财产权属明确,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争议,法定继承一般可以满足家庭需要。
但“不立遗嘱”并不等于“不需要办理继承手续”。继承人仍可能需要准备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和财产权属证明等材料。
3. 完全接受法定继承的分配方式
如果父母认为,在自己去世后,由配偶、子女以及仍然健在的父母依法取得相应份额,完全符合自己的真实意愿,那么就没有必要仅为了改变继承比例而立遗嘱。
法定继承本身就是法律针对一般家庭预先设置的财产分配方案。
不过,父母还应当考虑第二次继承的影响。即使愿意让自己的父母继承一部分财产,也需要考虑祖父母、外祖父母去世后,这部分财产最终可能由谁继承。
4. 父母身体健康,家庭近期没有明显变化
父母身体健康、子女尚未结婚、财产结构简单时,可以暂时不立遗嘱。
但是,立遗嘱并不是老年人或者重病患者才需要考虑的事情。相反,在遗嘱人身体和精神状况良好、意思表达清楚时订立遗嘱,更有利于证明遗嘱是本人真实、自愿作出的。因此,“现在暂时不立”不等于“以后永远不需要立”。
结语
独生子女家庭是否需要立遗嘱,关键不在于“家里有几个孩子”,而在于:如果完全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最终的财产分配结果是否符合父母的真实意愿?
中国《民法典》将被继承人的父母与配偶、子女共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正因为存在这一制度特点,独生子女并不当然是父母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如果祖父母仍然健在,而父母希望财产最终全部留给独生子女,希望遗产只归孩子个人所有,或者家庭中存在再婚、有跨境境外财产以及特殊照顾安排等情况,立遗嘱往往非常有必要。
高贺新律师有2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CATTI),精通法律英语,英文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高贺新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在涉外离婚、涉外继承、涉外诉讼和英文合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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