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办理一起涉外继承案件时,遇到了一个很有代表性的问题。
已经为客户Peter Liu办理完成了国内继承公证,银行存款也已经办理完继承手续,下一步就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将继承所得汇往其境外银行账户。
原本以为只是一个普通的跨境汇款,却在银行审核时遇到了"卡点"。
客户提供的境外银行账户资料显示:
Beneficiary Name(收款人):
Peter Liu
Account Name(账户名称):
Peter Liu & Jenny Liu
银行工作人员看到后提出疑问:"继承公证书上的继承人是Peter Liu,而境外收款账户名称却是Peter Liu & Jenny Liu,两者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汇款。"
很多人看到这里,第一反应可能也是:"账户名称不是多了一个Jenny Liu吗?是不是汇错人了?"
其实,并非如此。Beneficiary Name 与 Account Name 并不是一个概念。在国际汇款中,这两个名称经常会被混淆。
Beneficiary Name,通常是指这笔款项的受益人,也就是依法取得这笔资金的人。
而Account Name,则是银行账户开户时登记的账户名称。
如果收款账户是夫妻联名账户(Joint Account),账户名称通常会登记为:
Peter Liu & Jenny Liu
这意味着,该账户由Peter Liu和Jenny Liu共同持有,并不意味着Jenny Liu成为了这笔遗产的继承人。
换句话说,Peter Liu完全可以作为唯一继承人,将自己依法取得的遗产汇入自己与配偶共同持有的联名账户。
为什么银行仍然会提出异议?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继承财产汇出属于真实性审核要求较高的业务。
银行不仅要审核继承公证书、外汇材料,还要核对境外收款账户是否与继承人一致。
虽然从国际银行业务来看,联名账户并不影响Peter Liu作为实际收款人,但在本案中,中国的汇出银行认为,继承公证书记载的继承人为Peter Liu,而账户名称显示为"Peter Liu & Jenny Liu",存在名称不一致的情况,涉及到银行合规的问题,因此不同意办理汇款。
最终是如何解决的?
经过与客户沟通,客户随后提供了本人名下的个人银行账户(非联名账户),账户名称与继承公证书记载的继承人姓名完全一致。
银行重新审核后,认为收款账户与继承人能够一一对应,最终顺利办理了继承财产的对外汇款。
注:本文根据真实案例改写,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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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贺新律师,2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精通法律英语,英文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在执业过程中,高贺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在涉外离婚、涉外继承、涉外诉讼和英文合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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