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外继承、房产交易、银行存款处理等业务中,经常会遇到一个比较特殊的证明文件——同一人声明书(或同一人证明)。
很多人第一次听到这个名称会觉得奇怪:我当然就是我自己,为什么还需要专门证明?
实际上,这类文件要解决的并不是“你是谁”,而是不同证件、不同国籍或者不同姓名所对应的两个身份,能否在法律和行政手续上被确认属于同一个自然人。
一、什么情况下需要“同一人声明书”?
最常见的情况,是中国公民移居海外并加入外国国籍以后,回中国处理以前以中国身份登记的财产。
例如:张先生原来是中国公民,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和中国护照。十年前,他用中国身份证购买了一套房产,并在国内银行开立了账户。后来张先生移民海外,加入外国国籍,现在持外国护照。多年以后,他准备出售国内房产或者处理银行存款。问题就出现了:
房产证上登记的可能是:张某,中国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
而现在办理业务时提交的却是:ZHANG XXX,外国国籍,护照号码:XXXX
从登记机关或者银行的角度看,这是两套完全不同的身份信息。仅仅因为姓名相似,并不能当然认定二者就是同一个人。
因此,就需要通过相关证明材料,把过去的中国身份和现在的外国身份“连接”起来。
这就是所谓同一人声明书或者同一人证明最主要的用途。
二、哪些情况可能涉及同一人证明?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加入外国国籍。
这是最典型的情况。原来使用中国身份证、中国护照办理房产、银行账户、公司股权等事项,后来取得外国国籍,现在需要以外国人身份继续处理原来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国家移民管理局也明确,中国公民符合上述条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的,无须再办理退出中国国籍手续。
因此,在现实中,有些人并不存在一张所谓的“退籍证书”,这也会增加新旧身份衔接的难度。
第二,中文姓名与外国护照姓名不一致。
例如原来的中国证件姓名是“张伟”,外国护照上可能写作“WEI ZHANG”;有的人加入外国国籍以后还修改了英文姓名,前后姓名差异更大。
第三,新旧护照号码发生变化。
有些涉外业务不仅要证明姓名相同,还需要证明现在持有的新护照和以前用于登记财产的旧护照属于同一个人。
第四,曾用名、改名或者姓名拼写发生变化。
比如结婚后更改姓氏,或者不同国家对中文姓名的罗马字拼写方式不同,也可能产生身份衔接问题。
三、“同一人声明书”和“同一人证明”完全一样吗?
严格来说,二者并不完全相同。
“同一人声明书”通常是本人作出的声明,主要内容是说明:
本人现持某国护照,姓名、出生日期、护照号码为何;本人过去曾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居民身份证,姓名、证件号码为何;上述两个身份均为本人,属于同一个自然人。
而“”同一人证明”则更强调由政府机关、公证机构或者其他有权机构对身份关联作出证明。
这一区别在实务中非常重要。
因为并不是所有国内机构都会接受“本人声明+外国公证”这种方式。有的银行、房产登记机构或者法院可能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或者要求同时提交入籍证书、旧中国护照、户籍注销材料等证据。
例如,中国驻汉堡总领馆在相关咨询答复中明确提到,对于已经加入德国国籍,但在中国仍有房产或者银行存款,需要办理“同一人证明”的人员,可以咨询德国入籍部门,由其出具现持德国护照的人与原持中国护照的人为同一人的证明,并附入籍证书、现德国护照以及入籍时最后一本中国护照等材料。
因此,不要简单地认为自己写一份声明,再找个公证员签字,就一定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四、一般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不同国家、不同用文机构要求会有所差异,但通常建议准备能够完整形成身份链条的材料,例如:
现在持有的外国护照;
原中国护照,特别是加入外国国籍前最后一本中国护照;
原中国居民身份证;
原户口簿或者户籍注销证明;
外国入籍证书或者公民身份证明;
更名证明、结婚证明等姓名发生变化的证明;
房产证、银行账户资料或者其他能够显示原身份信息的文件;
所在国政府机关或者有关机构出具的同一人证明。
材料越完整,越容易形成一条清晰的证据链:
原中国身份 → 入籍或身份变化 → 现外国身份。
五、在国外做好的同一人证明,拿回中国还要认证吗?
这个问题在2023年以后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也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海牙公约”或Apostille公约**,正式在中国生效。
因此,如果同一人证明是在该公约缔约国出具,并准备拿到中国内地使用,原则上按照当地程序办理**Apostille(附加证明书)**即可,无须再办理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传统领事认证。
如果文件出具国不是公约缔约国,则通常仍需要按照原有的领事认证程序办理。
这里还需要特别提醒一点:
Apostille证明的不是“你们两个人确实是同一个人”。
外交部明确指出,附加证明书主要证明文书上最后一个印鉴、签名等的真实性,并不负责证明文件内容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所以,“有Apostille”并不意味着国内银行、房管部门或者法院必须接受这份同一人声明。
六、办理之前,最重要的一步是什么?
实践中非常重要的一点是:
先问国内的最终用文单位,再在国外办理。
比如准备卖房,应当先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准备取银行存款,应当先问开户银行;涉及继承,应当根据案件情况咨询公证机构或者法院。
最好确认三个问题:
第一,对方究竟要求“同一人声明书”,还是“同一人证明”?
第二,必须由政府部门出具,还是本人声明经过公证即可?
第三,除该证明以外,是否还要求提供入籍证书、原中国护照、身份证或者户籍注销材料?
如果不提前确认,很容易出现这样的情况:人在国外辛辛苦苦办完公证和Apostille,寄回中国以后,却被告知文件格式或者证明主体不符合要求,只能重新办理。
七、同一人证明的本质,是解决“身份连续性”
从法律实务角度看,同一人声明书并不是一种神秘的特殊证件。
它真正解决的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一个人的国籍、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甚至姓名发生了变化,但是财产权利不会因此自动消失。
过去以中国身份购买的房产、存入银行的钱、登记的股权或者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并不会因为后来加入外国国籍就当然归零。
真正需要解决的是:如何用一套完整、可信并且能够被有关机构接受的证据,证明“过去的这个人”和“现在的这个人”,在法律上是同一个自然人。
所以,如果已经加入外国国籍,又准备回中国办理房产、银行、继承、公司股权等事务,建议不要等到正式办理时才处理身份问题。
提前把旧中国护照、身份证、户籍资料、入籍证明以及现外国护照保存完整,并提前确认用文单位对“同一人证明”的具体要求,往往可以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提示: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银行、公证机构以及法院对具体证明材料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本文仅作一般性法律知识介绍,具体个案应以实际用文机构要求及相关国家的文书办理规则为准。
作者简介:
高贺新律师有20年以上涉外律师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CATTI),精通法律英语,英文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高贺新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在涉外离婚、涉外继承、涉外诉讼和英文合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mail: gaohexin@jingsh.com; gaohexin@163.com
Tel: 86 1361115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