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是:有可能,但要看当事人目前的国籍、居民身份、结婚登记地点,以及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
举个例子。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都是中国公民,在北京登记结婚。后来两人移民加拿大。几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决定离婚。
他们还能回中国办理离婚吗?可以分三种情况分析。
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只是取得了加拿大永久居民身份,尚未加入加拿大国籍,那么取得绿卡本身并不会当然导致其丧失中国国籍。
但是,仍具有中国国籍,并不等于一定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协议离婚。
如果两人已经长期定居国外,可能属于华侨或者其他“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明确规定了内地居民之间、内地居民与华侨之间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但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办法,仍需按照民政部门的专门规定执行。
因此,双方能否在中国内地办理协议离婚,应当结合双方的户籍、实际居住情况、证件状况及当地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具体核实。
如果不能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双方对离婚、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存在争议,则需要进一步判断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需要注意:外国绿卡不等于外国国籍。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并不当然导致丧失中国国籍。
假如张先生已经取得加拿大国籍,而李女士仍然是中国公民,这就属于涉外婚姻关系。
根据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有相应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
因此,如果双方原来是在中国内地登记结婚,并且已经就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以在中国内地办理协议离婚,并非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但是,如果双方原来是在加拿大或者其他境外地区办理结婚登记,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四条,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该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则需要进一步判断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并考虑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如果张先生和李女士后来都取得了加拿大国籍,情况就有所不同。
即使双方当初是在北京登记结婚,也不能据此认定他们一定可以回北京办理协议离婚。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是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等主体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并没有将夫妻双方均为外国人的情形纳入其中。
因此,夫妻双方均已取得外国国籍的,通常不能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
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能在加拿大离婚。如果双方希望通过中国法院解决婚姻关系,仍可以结合双方住所、经常居所、原婚姻登记地、案件与中国的联系及境内财产等因素,进一步判断中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
需要特别注意:能否在中国法院起诉,与能否在中国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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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有20年以上涉外律师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CATTI),精通法律英语,英文流利。高贺新律师在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在涉外离婚、涉外继承、涉外诉讼和英文合同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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