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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09-12-29 15:55:00来源:点击:

    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自2010年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