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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补多个权利空白

2009-12-31 16:38:00来源:点击:

侵权责任法补多个权利空白

摘要: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闭幕会。会议表决通过了侵权责任法、海岛保护法、关于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决定。其中,将于20107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法律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焦点一: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

不考虑个人差异,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长期以来,计算死亡赔偿金往往因为死者城乡身份、收入高低、地区差异和其他因素的不同而相差数倍,不时引发同命不同价的争论。

法律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侵权责任法确立了同命同价赔偿原则,体现了权利平等。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处理重大交通故事、矿山事故时可以不考虑个人差异,而采用一揽子赔偿方案,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有关专家表示,这一新增条款,从同命不同价同命同价,展现的则是权利的平等、生命的尊严。

 

焦点二:首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不包含财产权。

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这是我国法律中第一次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我国之前的法律当中规定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是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计算,包含的内容是什么,法律当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侵权责任法第一次明确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包含精神损害赔偿金的金额、计算办法等。

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王胜明表示,这个规定,一是把精神损害赔偿严格限制在侵害人身权益上,侵害人身权益就包括侵害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但不包含财产权。二是什么情况下构成精神损害。侵权责任法用了严重精神损害这个词。

王胜明说,对于什么叫做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以后的司法解释可以做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也可以根据个别的案例来加以认定。

 

焦点三:网站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符合时代发展要求。

对个人隐私权加以保护,成为我国立法上一大进步。法律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人肉搜索等现象让我们感到,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西昌学院法学副教授王明雯说。

事实上,不仅是网络侵权责任,还有更多保护个人隐私提法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诸如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四:首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缺陷导致医患纠纷,患者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等造成患者损害的赔偿责任。因药品、医疗器械所致医患纠纷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医疗机构先行赔偿后有权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王胜明说,在侵权责任法当中,第一次专章规定医疗损害责任。总的指导思想是: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保护医院和医护人员的合法权益,还要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

 

焦点五:明确学校幼儿园事故责任区分

孩子在学校、幼儿园出了事故,究竟如何区分责任,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侵权责任法》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幼儿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等不同情况,作出明确的责任划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除外。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来自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焦点:肇事逃逸交强险要赔

对于机动车肇事逃逸的行为,为严惩开车人,即使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在很多地方,交强险也不赔偿,由事故导致的死伤者的医药费、丧葬费等,以及车辆自身的损伤等,也由开车人承担。

秦建铭律师认为,这对伤者的救济很不利,因而在《侵权责任法》中专门规定,开车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只要该机动车参加了交强险等强制保险,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强险的限额范围,在眼下的标准是12.2万元。

这一规定,对眼下各地尚在争议不休的交通肇事逃逸后,交强险赔偿还是不赔偿的问题,统一了执行标准。事实上,交强险规定中,肇事逃逸并非保险公司的免责情形之一,只是在面临这样的交通事故时,很多操作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自己设定为免责条款,不赔似成为一种行业惯例。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秦建铭说,类似“6·30”张明宝这个案子,假设它是在《侵权责任法》之后发生的,张明宝的别克车是买来的,参加了交强险,虽然还没过户,但交强险也应该赔偿。

 

焦点七:用惩罚性赔偿打击问题产品

法律还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能否达到惩罚的目的令人关注。专家表示,例如产品责任方面,我们知道假如某不法厂家生产出1000个不合格产品,最后造成了侵权后果。但一些大众有可能会因维权太麻烦或者维权成本高等原因,不进行维权,可能就几十个维权,最后即使适用惩罚性赔偿,但惩罚效果并不明显。有了惩罚性赔偿金,不仅可以对不法厂商予以惩罚,并且可以调动受害人的维权积极性。

法律中对于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是指恶意的产品侵权责任,即明知产品有缺陷有可能造成损害,却仍然将其投放市场,放任造成损害。但具体如何计算惩罚性赔偿金,《侵权责任法》还没有明确规定,这需要经过司法实践摸索,积累经验,将来由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

 

焦点八: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

  法律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高空抛物,邻里要连坐。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这一规定,以后当某人坐在家中什么事情都没干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时,就不值得大惊小怪了。因为那极有可能是因为楼内的某一邻居向外面高空抛物砸到了行人或车辆,如果查不出来究竟是哪一个居民造成的这个损害,为了保护受害人,也就只好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了。

  另外法律还明确,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还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九:猫狗伤人主人要担责

法律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焦点十:再有“楼脆脆”开发商要担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今后如果再出现像上海“楼脆脆”这样的直接危及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豆腐渣”工程,并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建筑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法律还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