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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2010-01-03 09:19:00来源:点击:

11月18日,《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民意。

根据草案的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分析人士表示,该草案的亮点在于:

一、            新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前,建设单位负责前期服务。草案规定,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会议(含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二、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合同终止前停止服务。草案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不接受物业服务企业事实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强行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不再提供事实服务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告知业主。

三、            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不得售给外区域业主。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出租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车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可以将车库、车位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四、            原物业合同终止之后,新物业不得强行接管。草案还规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三万元罚款。

此外,草案还单列一章规范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程序,这是业主的权利以及义务首次以本市政府规章的形式加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