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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条例

2013-10-23 10:38:00来源: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将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专门设立了Q字签证,主要发给申请入境探亲的海外华人,以便驻外使领馆对申请Q字签证的海外华人签发有效期、停留期较长的签证,为其回国探亲提供便利。此外,条例专门设立了团聚类居留证件,主要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海外华人。

普通签证的调整:由8类调整为12类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将普通签证分为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字8类,分别对应定居、工作、学习、访问、旅游、过境、乘务、记者等事由。
       其中,F字签证和L字签证涵盖多种入境事由,例如:同样持L字签证的人员,既可能是旅游,也可能是探亲,还可能是处理私人事务,签证类别与入境事由的对应性不强,不利于外国人入境后的服务和管理。
       为了使签证类别能够准确反映外国人入境事由,实现外国人入境后的精细化管理,条例重点对现行F字签证、L字签证作了拆分,并新增加了R字签证,普通签证类别由目前的8类调整为12类。

外国高层次人才可申请人才签证
        条例在普通签证类别中增加了R字(人才)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今后,凡是符合************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的外国人,可以申请R字(人才)签证,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入境出境便利。

社会单位可申请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
       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金融、教育、医疗、电信等单位在办理业务时需要核实外国人身份信息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核实。
条例作此规定,为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发挥出入境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社会单位的核实申请,应当出具国籍等身份情况是否属实的核实意见,不提供具体的外国人个人信息,保障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单位应及时报告外国人离职等信息
       条例规定,驻外签证机关在签发签证时,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和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为了解决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问题,条例增加了规范外国留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和实习的规定,即外国留学生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在居留证件上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信息。
条例还明确了聘用外国人工作或者招收外国留学生的单位的报告义务,规定:外国人离职或者变更工作地域、招收的留学生因为毕业等原因离开原招收单位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报告。 

普通签证类别
(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l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