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31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细化了中国公民出境安全风险防范、外国人入境申请审查、邀请单位责任以及出入境中介机构监管等制度。
从整体内容来看,《规定》并非对正常、合法的跨境往来进行普遍限制,而是在出入境便利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申请事由的真实性、跨境活动的安全性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规定》明确,外交、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驻外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国家或者地区的战争冲突、社会治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传染病疫情等情况,及时发布安全提醒和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
中国公民在申请出入境证件或者接受出境边防检查时,如拟前往高风险国家或者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提醒其谨慎前往。
对于安全风险等级最高,或者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案件突发、高发的国家和地区,移民管理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劝阻有关人员前往。
需要说明的是,“劝阻”并不等同于对所有高风险地区一律禁止出境。该项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将海外安全保护由事后救助进一步延伸至出境前的风险预防。
根据《规定》,中国公民因骗取出境入境证件、非法出境入境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根据违法情节,决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6个月至3年内不准其出境。
中国公民在境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也可能自回国之日起被决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准出境。
此外,中国公民违反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管理等规定,可能危害国家产业安全、技术安全的,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决定不准其出境。
该规定并不意味着科研人员或者高科技行业从业人员会被普遍限制出境。对于从事芯片、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精密制造、技术研发等工作的人员和企业,更需要关注跨境携带、传输或者提供技术资料时,是否涉及出口管制、限制进出口技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及竞业限制等问题。
《规定》进一步强调,外国人申请入境、停留或者居留的事由应当真实、合法。
签证机关和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查申请时,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信息。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并配合核实。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出虚假陈述的,相关机关可以不予签发出入境证件,或者决定不准其出境、入境。
外国人在境外申请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提供虚假材料、作出虚假陈述的,还可能被决定1年至5年内不准入境。
因此,外国人申请中国签证或者办理其他出入境手续时,应当确保申请事由、工作经历、邀请单位、行程安排及相关证明材料能够相互印证。不能简单认为材料不实只会导致本次拒签;在严重情况下,相关行为可能对其未来数年的来华安排产生影响。
同时需要注意,1年至5年不准入境的规定适用于外国人在境外申请中国签证或者在口岸申请入境时弄虚作假的特定情形,不能简单理解为所有工作许可或者居留许可申请中出现材料问题,都会当然适用该项处罚。
《规定》明确,出具邀请函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邀请内容和证明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有关机关进行核实。
在实践中,中国企业经常为外国客户、商务合作伙伴或者拟聘用员工出具商务邀请函、工作证明及其他申请材料。今后,企业应当加强对邀请事项的真实性审查。
例如,在没有真实商务合作的情况下出具商务邀请函,虚构会议、考察、培训或者访问安排,或者在没有真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协助外国人申请工作类签证,均可能产生相应法律责任。
个人出具虚假邀请函或者申请材料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单位实施上述行为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被另行处罚;存在违法所得的,还将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因此,企业不应将邀请函视为普通业务证明或者简单的盖章文件,而应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对被邀请人的身份、来华目的、合作背景、实际行程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并妥善保存合同、邮件、会议安排、审批记录等资料。
《规定》对接受委托,从事出境入境政策咨询、证件代办、手续办理等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
新设立的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移民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在《规定》施行前已经开展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自2026年9月15日起90日内完成备案。
同时,《规定》明确禁止中介机构实施下列行为:
发布虚假信息或者进行夸大宣传;
提供或者协助提供虚假申请材料;
协助违规办理签证、护照或者停留居留证件;
泄露、出售或者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
超出备案范围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或者协助他人从事跨境违法犯罪活动。
违反相关规定的中介机构,除可能面临罚款外,还可能被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针对《规定》带来的变化,相关主体可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对于中国公民,应当在出境前关注外交、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发布的安全提醒,审慎评估目的地风险,不要通过虚假材料、非法渠道或者所谓“内部关系”办理出入境手续。
对于申请来华的外国人,应当确保签证申请、邀请事由、工作经历、行程安排及实际在华活动保持一致,避免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不实材料。
对于邀请外国人来华的中国企业,应当完善邀请函和证明材料的审核、审批及留档制度,防止业务人员在缺乏真实交易、合作或者用工关系的情况下随意出具文件。
对于从事高新技术、技术研发或者跨境技术合作的企业,应当加强出口管制、技术进出口、保密义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规审查。
对于出入境中介机构,应当及时评估自身业务是否属于备案范围,并完善客户身份核验、材料审核、个人信息保护、业务授权和档案保存制度。
《国务院关于出境入境管理的规定》的施行,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出入境管理的风险防范和责任追究机制。
新规所强调的核心并非限制正常跨境往来,而是要求跨境活动建立在目的真实、材料合法、风险可控和责任明确的基础上。
对于个人、企业及中介机构而言,今后办理出入境事务时,应当更加重视三个关键词:真实、合规、留痕。
本文仅为对相关规定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事项的法律意见。涉及签证申请、外国人来华就业、企业邀请、技术出口或者出入境中介业务的,应结合具体事实和最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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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贺新律师,20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同时持有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证书,精通法律英语,英文流利。2018年,高贺新律师入选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库。高贺新律师办理了大量的涉外民事和商事业务,在跨境争议解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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