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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中律师的法律服务

2009-12-28 17:31:00来源:点击:

(一) 律师介入产权法律事务的范围

1、 从事产权界定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国有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集体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股份制、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单位之间产权界定,国有企业经营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企业合并、分立、转让等产权变动的产权界定,占用国有资产单位投资设立企业或者其他经济实体的产权界定,中央与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跨省(区、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

2、 从事产权交易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协助企业收集与产权交易有关的政策法规,为企业在产权交易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协助企业制定产权交易的可行性征方案,协助企业协调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中介机构的工作,对中介机构的主体资格及其工作报告的形式要件进行法律性审查,协助企业依法制定与交易产权相关的债权债务的处理方案,协助企业做好债权债务的清理工作,整理、审查企业对外签署的合同等文件,协助企业向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报登记、交易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起划交易合同、补充协议,起草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的文件及进行工商登记的法律文件,代为办理交易引发的各类(工商、税务、海关、房地产等)变更登记等。

3、 从事产权纠纷法律事务。主要包括代理企业与有关各方协商、谈判或和解。代理产权纠纷的申诉或应诉;代理企业因不服裁定而申请和参加复议;代理企业对生效裁定的申诉;代理企业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裁定等。律师参与产权纠纷调处的,可在调处之前到财政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阅卷并复制有关案卷材料。

4、 从事产权登记法律事务。主要包括协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起草有关产权登记的法律文书等。

   

(二)律师介入产权界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1、接受委托,了解委托人需要进行产权界定的背景或起因

    律师接受产权界定委托、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接受委托的律师应向有管辖权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授权委托书。根据《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规发[1993]68号)第27条规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了解委托人进行产权界是的背景或起因,首先是为了弄清委托人进行产权界定的目的;其次可以帮助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书时满足委托人因特定背景需要而对某些特定事项作出说明;另外还可以帮助律师对界定工作有个基本的把握,确定调查工作的重点等。

    2、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区间

    (1)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接受委托后,律师应就委托事项与委托人深入商讨产权界定的范围。明确委托事项是针对委托人指向的全部资产还是部分资产,是财产的所有权还是经营权或使用权,是否包括债权的界定等等。

(2)明确产权界定的起止时间。确定起止时间是为了在进行产权界定时对产权在某一截止日所代表的净资产价值能得以量化,对影响产权价值量的各种因素,如存货的增减、收入、费用等能够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截止日应尽可能接近产权界定材料申报的时间。

    明确产权界定的范围和区间可使承办律师做到心中有数,并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达成具体一致的理解,便于开展工作。

    3、组织工作班子 

    产权界定工作量往往较大,而且有时问题复杂 ,需多方努力配合。在接受委托后;律师事务所应指派两名律师作为承办律师,再由承办律师与委托人协商共同组成工作班子。委托人一方的组成人员最好有其法定代表人 (或主管厂长、经理等)参加,以便对某些问题能做出快速决定,同时应有熟悉企业历史和财务状况的财务人员参加。工作班子也可以吸收其他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参加,这样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工作班子应以承办律师为主,其他人员配合工作,如随时提供资料,介绍情况,编制统计报表,出具会计师意见等辅助性工作。

    4、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及相关材料

    (1)拟定调查方案

    在明确产权界定范围和区间的前提下,根据委托事项和企业状况拟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事项:

    ――产权主体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材料

――接受出资单位的法律状况及相关证明资料

――产权形成基本法律事实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产权形成方式(出资方式);原始出资情况;经营过程中产权的变化;经营情况对产权的影响,如负债、诉讼、担保等情形对产权的影响。

(2)实施调查方案

针对调查方案涉及的基本调查事项,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专利、科技管理部门、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以及政府有关渠道和接受出资单位的财务部门取得相关材料。调查工作通常要进行几轮,在实施第一轮调查后,往往会反映出许多新的问题,这时就需要修改、补充调查方案或制订第二轮调查方案,直到调查事项彻底弄清时为止。

(3)对调查材料的甄别和验证

这项工作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使调查材料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产权形成事实的原貌,排除虚假事实,尽可能再现被隐瞒或被忽视的事实,在甄别和验证过程中注意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印鉴的前后一致及其变化的合理衔接;有关单位和个人针对文件内容盖章、签字的真实性,并验证该盖章、签字是否代表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间接证据,要调查有关单位和人员,核实有关事实方面的陈述和记载是否真实、准确;文件签发时间与相关事实发生时间的合理衔接,排除变造文件的可能。

(4)清理和界定工作

主要工作包括:对调查材料按调查事项作分类处理;编制“原始投资查定明细表”,分为“出资单位出资明细表”和“接受出资单位接受出资明细表”,表列事项应包括:时间、资产形态、金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单位等;针对经营过程中的产权变化,相应编制“增加、减少投资查定明细表”,对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应编制“企业历年经营积累明细表”;根据上述资料汇总计算,就可进一步编制产权界定情况简表(包括“资产界定情况表”和“实物资产界定表”);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确定其归属关系的资产,可作为“待界定资产”单独登记。

(5)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应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发情结论性意见。一是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作出全面说明。对于某些规定内容确实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增减。二是不宜使用“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对无法查证的事实或者律师已经勤勉尽责仍不能确定意见的事项,应当作出说明或发表保留意见,并指出上述事项对本资产权界定影响。三是可以要求委托人就某些事宜作出书面保证;但无论有无委托的书面保证,律师仍应负勤勉尽责的义务,不得出具存在虚假事实、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重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的法律意见。四是申报材料上报后,委托人若有任何改动,应立即通知律师,并经过律师书面确认;该书面确认意见书应当立即报送财政(国资管理)部门。五是法律意见书应由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盖章、签字。